强化网络版权治理、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发布日期:2020-09-24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编者按 9月16日—17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主办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会议主题为“强化网络版权治理、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针对不同领域的版权问题,大会举行了“新媒体平台版权保护与治理机制”“网络游戏行业新业态版权综合治理”“打造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数字音乐产业生态版权治理与创新发展”4个主题分会。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产业界、版权学术界以及法律实务界的嘉宾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姚欢庆:

应站在行业生态规治角度解决侵权问题

“通知—删除规则”的原理是区分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对于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毫无疑问,按直接侵权处理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要主观上有过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才需要承担责任。

谁来发现直接侵权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权利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保持的警惕会比一般人要高很多,所以他们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以及决心去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形。“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平台反映侵权问题,平台在此基础之上给出相应措施,这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过程。

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服务者的责任”的说法,要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因为“通知—删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产生的效果是类似于法院的临时禁令的效果,比如,侵权链接被断开、被屏蔽等。知识产权实际上不仅仅是权利的概念,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竞争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单方面考虑,一定要站在生态规治以及平台治理的角度予以考虑。

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权利人和平台都面临挑战。权利人抱怨“红旗飘飘无人理”,投诉周期长,侵权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平台要面对海量的内容、几何级增长的投诉量,还会遇到大量恶意投诉的情形。

总体来说,我希望强调一点:不能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调平台的主动管理责任来解决所有侵权问题,权利人和平台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以求共赢。希望大家了解“通知—删除规则”,明晰其性质,在新技术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寻求合作共赢渠道,解决平台版权治理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

望权利人和平台在动态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

我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一谈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被诉侵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真实的网络用户还是服务商为掩饰自身侵权行为而使用的“马甲”问题,往往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从当前的技术发展情况看,服务商自行批量注册用户、海量上传文件的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已经非常低,这让少数服务商披着用户“马甲”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现在有的服务商将通知的方式设置得非常精细,精细到甚至对同一产品不同功能也要设置不同的投诉邮箱。如果通知不够精准,就有可能被服务商视为未送达。对于服务商的删除行为是否及时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作出非常精准的要求,因为不同案件网络服务模式、作品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千差万别,不宜“一刀切”似的将某一时段作为考量服务商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及时与否,应当根据采取删除、断开等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

仅仅靠“通知—删除规则”,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只有通过网络服务存储服务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够从根源上尽量避免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权利人损害的扩大。从现有技术水平和日常应用成本角度看,对侵权内容采取屏蔽等预防措施,并不会让服务商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者不合理的成本负担。

关于侵权用户的处理问题,面对大量和反复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服务,应该成为必要措施之一。然而,这一点尚未在服务商之间形成普遍共识,各个服务商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平台根本没有任何相应的机制和标准,处理起来也比较随意。

希望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权利人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之间共同协作,达到在动态的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队长刘立新:

版权行政执法有快速、精准、高效的特性

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作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更新快速,信息传播速度快且手段多样。不过,新媒体作品经常出现大家追同一个热点事件,导致出现作品雷同、内容独创性相对较低的情况。

新媒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重视自我、轻视他人,新媒体平台对于他人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有待加强。二是新媒体平台对证据留存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一些平台在明知、应知侵权情况下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新媒体平台的版权保护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平台方应积极承担监管责任,先自律后律他,加大对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的采购和生产力度,加强版权保护体系建设,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作品使用规范、版权审核程序,形成切实可行的版权保护体系。

行业组织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可以在企业版权信息共享、版权保护平台联合研发、版权保护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中发挥桥梁作用。

司法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个案特案的办理上提供经验。行政层面可以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在加强行政和司法的对接、证据互认等方面形成合力。

行政执法在新媒体平台的版权治理方面有快速、精准、高效的显著特性。快速性体现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快、主动性强。精准性体现在版权行政执法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侵权行为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打击,戒一惩三,尤其对于明显滥用“避风港原则”的侵权行为更能精准打击,及时制止。高效性体现在举报投诉通道便捷、程序简单、案件查办快速、维权成本低、制止侵权快。

在此,我呼吁广大网民不断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版权保护环境和新媒体平台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

新媒体平台责任判定应坚持两个原则

我国的版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管理、执法阶段进入到监管阶段,而且逐渐走向版权治理阶段。

治理至少包括两个特征,第一,传统的执法和监管以执法监管部门为中心,而治理呈多主体、多中心态势,版权监管部门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当然,治理也需要司法机关参与。另外,版权治理更需要有平台、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参与。第二,版权治理应该是多手段的,这种手段包括传统的刚性手段,比如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也有越来越多柔性手段,比如调解、重点作品预警、对版权登记等行为进行资助、对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这些柔性手段在进行版权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发展,新事物其实也给版权治理带来了更多需要思考的问题。比如,打开一款依据算法机制向用户推送信息的客户端,该客服端向用户推荐了最新的影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该客户端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了应知?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因为我们要结合算法的基本原理去判断平台是有实际的接触、实际知道和识别信息的内容,还是说算法只是一种技术设定,之后客户端就是在进行无意识的推荐。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版权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做了规定,历史上的规定也经历了演变。我认为,要想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要坚持两点,第一,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要坚持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新型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更好的版权生态环境。

字节跳动中国区法务部负责人邰江丽:

新媒体平台正积极拓展版权保护新方式

新媒体具有更新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原创性更突出等特点。原创作者自身的维权能力有限,导致其在面临形式多样、主体隐匿、内容分散的侵权行为时,存在侵权线索定位难、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困境。盗版、抄袭等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新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

作为新媒体平台,字节跳动将原创版权保护作为发展重点,旗下产品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创作者扶持计划,鼓励原创作者创造高品质的原创内容;建立了版权监测维权体系,对侵权盗版内容进行快速维权,为原创作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便捷高效的维权支持。

例如,今日头条与新闻媒体达成创新合作模式,在为今日头条带来海量优质内容的同时,也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全新的分发渠道;图虫平台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智能电子签约服务和免费的原创作品区块链存证版权保护服务;抖音推出了“原创者联盟计划”,该计划为原创作者提供免费的全网侵权监测、专属维权平台、免费维权追诉等服务。目前加入该计划的原创作者有2万多名,该计划帮助原创作者发现的侵权线索已经达40多万条,下线其他平台侵权内容超过14万条。

此外,字节跳动还积极进行创新尝试,在短视频的作品属性认定、打击批量盗版短视频作品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未来,我们希望以原创保护为基石,进一步推进版权合法使用,以技术进步为载体,进一步提高作品的保护水平。在版权保护方面,需要更多新媒体平台形成行业合力,共同提升行业版权保护水平,共同推进版权保护制度建设。

无忧传媒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雷彬艺:

呼吁建立跨平台间的反盗版机制

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能让制作机构专心投入到作品制作中去,也能够让更多投资机构树立投资信心,这对版权产业发展非常重要。

作为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发展的见证者,我想谈一下这个行业可能会遇到的版权问题。

盗版者盗版作品后产生的收益是什么,这是需要弄清楚的。新媒体创作有两个重要的变现方式,一个是流量补贴,一个是基于粉丝获得收益。有的盗版者以原创作者的名义出售货品,用户在盗版者的账号上买到劣质货品之后,会误认为是原创作者的问题,这会对原创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目前已经有平台推出了针对盗版者的处理措施,比如设立“原创者联盟计划”、作出盗版作品无法获得流量提升的规定等。但是如果盗版行为是跨平台的,就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平台可能不受理投诉,还有的平台要求原创作者入驻其平台。如果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可能需要一两年时间。如今,单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初见成效,希望跨平台之间也可以建立起反盗版机制,这对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对于传统影视作品,多方面的投入大、涉及的人员复杂,相比较之下,短视频看起来没花什么成本,但实际上往往其创意成本是最有价值的。新媒体作品看起来就是发个文字、发个短视频,但其实在幕后,有时候编剧和创作者需要想好几天才能想到一个好点子,获得灵感是非常不容易的,创意的价值值得大家重视。

作为一个从事新媒体行业20年的从业者,希望专家、管理部门制定政策规则的时候,多考虑一些新的环境、新的作品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

责任编辑: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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