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市场应建良好版权“声”态

发布日期:2022-07-07 作者:张杰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随着融合出版的发展,有声读物已成为有声阅读市场较为普遍的产品形态。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产品有AI文字转语音、真人播诵有声书及广播剧……可以看到,在整个有声读物产业的运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产业链相关方,如版权方、出版方、制作方、传播平台等,这些往往关系到有声读物产业权利链条的构建、版权授权的规范。可以说,有声读物产业的运营,离不开版权规则的指引。

要警惕授权链条 “断链”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有声读物常见的纠纷类型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往往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正是由于有声读物涉及多个产业链相关方,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授权链条“断链”的风险。

笔者就曾代理过一起作者诉平台有声读物案。2012年,作者袁某将其创作的小说与四川某出版社签约,授予图书出版及有声读物相关权利,以及相应转授权,有效期为10年。2015年,出版社将前述权利授权北京某音频平台,有效期为3年。2018年,合作期满前,该出版社与该音频平台续约3年。2015年—2020年,该北京音频平台在授权期限内,与多家其他有声读物平台合作上架相关袁某小说的有声读物。2021年,作者袁某起诉了各平台。

或许有读者会疑惑,该授权链条看似没有问题,为何作者会起诉呢?问题就出在2017年发生的一件事:当年,作者与四川某出版社提前终止了授权。但是,该出版社在2018年时仍继续和被告(北京某音频平台)续约,导致此后各大平台都失去了传播有声读物的权利基础。

通过这个案件可知,在权利人终止授权前,传播有声读物不构成侵权;权利人终止授权的发生,导致被告之前获得的授权提前终止;权利人终止授权后,传播有声读物构成侵权。

在该案中,被告方从整体上进行了积极的举证,向法院还原当时构建的整个授权链条。同时,向法院展示了作为被告的平台,当时对于授权链条的“断链”,是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判赔方面,也提请法院注意,同一授权链条导致其他平台也纷纷被诉,那么原告的损失应该考虑在各被告之间进行分摊,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某个被告的判赔额。

在此类案件中,笔者发现,许多被告没有应诉和抗辩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缺席判决的情况。其实,在笔者看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要尽可能积极地应诉,因为应诉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积极地答辩和举证,证明自己过错与否以及过错大小。如果缺席判决,就没有机会向法院呈现真实情况。

另外,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和抗辩,一定需要明确抗辩的目标是什么。如果发现原告的权利基础存在问题或者原告存在适格性问题,那么,不排除存在法院驳回上诉的情况,当然也存在免责的可能性,至少可以追求降低判赔额的可能性。当然,具体如何定位目标,还取决于具体案件事实情况。

从前述案件可以看出,有声读物版权侵权往往有授权链条长,主体多,若某个授权环节有瑕疵,不易察觉,存在潜在风险大的特点。除此之外,还有侵权比对耗时耗力,取证、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个案判赔数额偏低等特点。因此,也提示相关各方,在有声读物的运营中,著作权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控很重要。

明确不同类型的有声读物所需授权的类型范围

判断有声读物的产品形式属于新作品还是录音制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诉讼需要。诉讼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原告主张的权利,判断具体案件中所呈现的有声读物是否构成新的作品或是录音制品。其次是项目需要。在有声读物运营项目推进过程中,往往通过分析有声读物产品的类型,判断是否会在文字作品的基础上改编出新的作品,还是仅为文字作品的录音制品,从而决定对商业条款的谈判,决定如何构建授权链条。不同类型的有声读物,所需要授权的权利类型、授权范围等均不同,因此项目的合作条款也有所差异。

笔者通过以下3个案例,具体分析如何看待有声读物的产品形式。

案例一 从文字到有声读物,若表达内容不变,仅是载体变化,不涉及改编,不构成新的作品。

在某网络文学网站诉音频平台侵害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原告网络文学网站对多本网络小说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某音频平台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了根据小说制作而成的有声读物,故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将小说制作成有声读物,侵犯了文字作品的改编权。

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首先需要看如何理解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经法院查明,涉案有声小说与相应的文字小说在表达内容上基本一致。有声小说相较于文字小说而言,仅是作品载体的变更,而非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被告并未侵犯文字作品的改编权。

案例二 朗读,未改变文字内容,有声书构成录音制品。

在谢某诉某科技公司、音频平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谢某创作了某本图书,在一家出版社以图书的形式出版。原告将图书内容的改编权另外授予A公司,A公司转授B公司将图书内容制作成有声书,B公司授权C公司在D有声平台播放有声书。原告发现D有声平台传播有声书后,认为A、B、C、D公司均侵犯了其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4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声书内容与图书内容一致。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对涉案作品进行朗读没有改变文字内容,应属于复制,而非演绎,不会形成改编作品。法院认为朗读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而属于对作品的表演,朗读本身不会为作品添加新的独创性成分。因此,涉案有声书属于对图书文字进行朗读并对朗读内容进行录音而制作成的录音制品。

案例三 有声书在文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度创作,构成改编。

在贾某与某广播电台、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贾某为系列历史图书的作者,某电台未经贾某同意,以贾某图书为基础,做了一档演播节目,并广播了该节目。某音像出版社将演播节目的音频内容以DVD形式做成有声书出版发行。贾某认为某电台、某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其在先出版图书的权利,并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有声书中约122.4万字与涉案图书内容的表达相同,约占有声书全部内容的74%,约占涉案图书全部内容的89%。由此可见,有声书主要内容来源于涉案图书内容。有声书在使用原作涉案图书的主要内容时,在保留原作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对原作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改变,将原作的书面语言转换成适于演播的口头语言表达形式,并进行了再度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对涉案图书的改编。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有声书与涉案图书内容二者不同之处大部分并非简单地增加语气词、修饰词或调整语句顺序,以便更适合广播的改动,反而是在原作以外新增加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与涉案图书内容紧密相关,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作品,构成对涉案图书的改编。当然,如果有声书对文字作品构成改编,则应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对于改编的授权。

构建科学合规授权链条至关重要

在有声读物产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中,出版单位和有声平台往往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出版单位作为内容方,往往掌握着文字作品的资源,有声平台作为有声读物的传播方,往往作为渠道方实现有声读物的商业价值。

在有声读物版权侵权案件中,出版单位、有声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有3种:第一,平台方没有获得授权,制作并上传有声读物,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二,平台上传有声读物,虽获得上游出版单位授权,但版权链条有瑕疵,比如上游无权、超范围授权,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出版单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第三,用户自制内容是侵权重灾区。用户上传有声读物,如有声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认定平台提供有声读物,则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构建科学合规的版权链条对有声读物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不仅能够在诉前有力地防范风险,还能在涉诉时降低损失。笔者以两种常见的业务模式为例,分析出版单位、有声平台如何构建授权链条。

出版单位从作者方获得授权,做成有声读物,授权平台传播。就出版单位而言,通常需要获得作者方文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将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的权利。当然,出版单位可视有声读物产品形式决定是否需要获得改编权的授权。

同时,为了便于授权有声平台传播,出版单位还需要获得对文字作品制作成的有声读物进行网络传播等使用的权利及其转授权等授权。需要注意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形式为专有还是非专有。

作为有声读物的制作方,对表演者的演播声音进行录音应当取得表演者的同意。如出版单位将有声读物授予有声平台传播,应该与有声平台协商妥当,有声平台传播有声读物,需有表演者明确的授权。出版单位如需委托其他录音制作者制作有声读物,许可有声平台传播有声读物时,还需与有声平台协商好,需取得录音制作者的相关授权。

就有声平台而言,通常需获得有声读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声读物构成改编作品,那么有声平台需要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如果有声读物构成录音制品,那么有声平台需要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另外,还需注意取得表演者的相关授权。

出版单位从作者方获得授权,转授权有声平台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就出版单位而言,通常需要视有声读物产品的形式,获得作者方文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将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的权利及其转授权,以及对文字作品制作成的有声读物进行网络传播等使用的权利及其转授权等授权。关于有声读物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如为有声平台制作,协商约定归属于有声平台时,建议明确不得侵犯原文字作品权利人的权利。

而有声平台通常需要获得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的权利,以及对有声读物进行网络传播等权利。有声平台需要审查上游出版单位是否拥有授权的权利,并且注意从上游出版单位处获得的授权不得超过作者方给出版单位的授权。

如作者方对出版单位的授权到期,有声平台计划继续传播有声读物,则需要经过作者方的同意。除获得上游出版单位、作者方的授权,还需获得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相关权利的授权。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出版与版权运营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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